(2014)甬仑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俞科健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科健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刑初字第108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科健,系宁波市北仑区建筑工务局工程三科科员,现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4)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科健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