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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津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武,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英。被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正刚,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嗣翠,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4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德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