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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华与张燕燕、李佑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李佑伟,张燕燕,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18号原告陈华,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赵海云,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李佑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张燕燕,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2519。负责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与被告张燕燕、李佑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