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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536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为了孩子,愿意给被告邵某一次机会,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兴海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书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