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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跃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赵跃,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32813-0。负责人:李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跃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跃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怀远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赵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