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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国华,霍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74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国华,男,1956年2月2日出生,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廖运生,系申请再审人冯国华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霍永军,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冯国华因与被申请人霍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3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冯国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再审,以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霍永军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处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国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绥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