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吴留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吴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吴雨洲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