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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吴留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吴某某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吴雨洲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