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盘与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盘,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冯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盘,女,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巴村镇后党村3组。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锦亮,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4号。身份证号码:4127011967031135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冯锦亮的收入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执行员 李方宏执行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