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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琴,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信浉行初字第6-1号原告林守琴,女,1962年12月10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定代表人彭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骞,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林守琴诉被告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治安不作为一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以等待另案的协调结果。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付 杰人民陪审员  梅金华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端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