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撤诉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程国刚与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展览馆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刚,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展览馆,山西鸿盛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撤诉字第00013号原告程国刚,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威,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祠路甲40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媛,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辉,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省展览馆,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峰,馆长。委托代理人XX民,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鸿盛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40号1幢1406室。法定代表人闫晓林,董事长。被告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柳巷南路。法定代表人王爱唐,总经理。第三人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校尉4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晓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程国刚与被告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展览馆、山西鸿盛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展览馆对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取得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5%的股权,当时拍卖价为1080万元,山西省展览馆正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程国刚称其从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已购得该5%的股权,三方争议较大;该案件的标的额已超出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立案在前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第三人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5%的股权,拍卖价为1090.65万元,第三人太原市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该股权后,将该股权以198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产生纠纷,原告程国刚称已购得该股权,被告山西省展览馆称正在行使优先购买权,争议较大,本案案情复杂,诉讼标的额已超出本院受理范围,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西全瑞宝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省展览馆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毅审 判 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旭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