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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宏安与李方龄、王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安,李方龄,王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7号原告陈宏安,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方龄,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华(又名向华),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宏安与被告李方龄、王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平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3日、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安及被告王章华、被告李方龄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安诉称:2014年5月27日,由被告王章华担保,被告李方龄的丈夫李书来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挖机按揭贷款,当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27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及其李书来均未偿还分文,现被告李方龄的丈夫李书来已于2015年1月3日去世,被告李方龄系李书来之妻,本案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方龄偿还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王章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邢建军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李方龄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复印件、被告王章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王章华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王章华曾用名为向华的事实;3、李书来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人的身份情况;4、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借款人李书来与被告李方龄系夫妻关系;5、借条1份,证明李书来向陈宏安借款3万元,被告王章华提供担保的事实;6、石门县楚江镇渫阳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证明李书来因病死亡的事实;原告申请证人陈集元出庭作证,证明李书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王章华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李方龄辩称:李书来向原告借款时,李方龄并不知情;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李方龄没有偿还义务;原告没有实际交付该借款。被告李方龄就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章华辩称,担保借款属实,李书来所借的款用于工程修路,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章华就其答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及申请的证人陈集元出庭作证的证词,被告李方龄、王章华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经被告李方龄质证,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借条上体现原告已经向担保人收取4000元,该借款现只有26000元。王章华对此未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李方龄就此提出异议与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相符合,该异议成立,该证据与本院查明的相关事实相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27日,被告李方龄的丈夫李书来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其承包施工的道路修建,当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27日。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1份,内容为:今借到陈宏安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李书来。借款归还期2014、5、27至6、27,担保人:向华。李书来与被告李方龄于2010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的丈夫李书来已于2015年1月3日去世。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王章华给原告偿还4000元,至今尚欠26000元未偿还,原告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方龄的丈夫李书来向原告陈宏安借款,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原告与李书来之间形成合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因为被告李方龄与借款人李书来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方龄应当给原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方龄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李方龄辩称的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该借款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因被告李方龄对此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因被告王章华自愿为被告李书来向原告借款在借据上签名进行担保,当时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王章华对此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章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王章华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方龄追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方龄偿还原告陈宏安借款26000元;二、被告王章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章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方龄追偿;三、驳回原告陈宏安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宏安负担50元,由被告李方龄负担22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