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建民、张丽娜、杨亚春、乔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建民,张丽娜,杨亚春,乔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卢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亚春,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淑香,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卢建民、张丽娜、杨亚春、乔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被执行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