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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港民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顾跃进与顾其俊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跃进,顾其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港民初字第0691号原告顾跃进。委托代理人沙铁祥。被告顾其俊。委托代理人郭夕丽。原告顾跃进与被告顾其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跃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跃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跃进负担。审 判 长  白羽翔人民陪审员  周丹丹人民陪审员  宗青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