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港民初字第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顾跃进与顾其俊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跃进,顾其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港民初字第0691号原告顾跃进。委托代理人沙铁祥。被告顾其俊。委托代理人郭夕丽。原告顾跃进与被告顾其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跃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跃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跃进负担。审 判 长 白羽翔人民陪审员 周丹丹人民陪审员 宗青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