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候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号原告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军。委托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强,男,汉族,住绵阳市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川凌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1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廖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泳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