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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包利民与朱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利民,朱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88号原告:包利民。委托代理人:闻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祖春。原告包利民诉被告朱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利民的委托代理人闻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祖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利民起诉称:2014年11月3日,被告朱祖春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朱祖春借款后并未及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后亦不予理睬,以致纠纷产生。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朱祖春归还原告包利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24日)为3000元,支付律师费6000元,合计1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祖春承担。庭审中,原告包利民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朱祖春归还原告包利民借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计3000元,支付律师费6000元,暂合计1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祖春承担。原告包利民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朱祖春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支出律师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朱祖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包利民提供的证据,被告朱祖春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11月3日,被告朱祖春向原告包利民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兹有本人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及由被告朱祖春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的律师费用)。原告包利民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支出律师费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朱祖春向原告包利民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朱祖春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归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另原告包利明主张其在本案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朱祖春承担,因原、被告已明确约定由被告朱祖春承担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的律师费用)且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符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故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包利民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祖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祖春归还原告包利民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祖春支付原告包利民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为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朱祖春支付原告包利民律师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10元,由被告朱祖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