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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速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李绍坤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李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速字第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昆明市青年路华一广场四、五楼。负责人:杨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辉、陈朝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绍坤,男,住昆明市嵩明县。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绍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李绍坤未到庭应诉,且经寻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