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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能与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王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王能,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晓华,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2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能诉被告王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能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