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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