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2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