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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罗兴、谢朝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罗兴,谢朝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394-2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罗兴,男。被执行人谢朝栋,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被执行人谢罗兴、谢朝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罗兴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谢罗兴、谢朝栋所有的银行存款3014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雄执行员 凌建勇执行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