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丘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海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海涛,安丘市一帆工艺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海涛存款5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