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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刘志红、驻马店市飞翔门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涛,刘志红,驻马店市飞翔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涛,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红,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飞翔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刘涛因与被申请人刘志红、驻马店市飞翔门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