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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古东平、李采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6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刘立德,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发广,男,太原融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古东平,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李采云,女,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系被告古东平之妻。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诉被告古东平、李采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已还清贷款,遂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明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慧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