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陆一学、蓝森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一学;蓝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上执字第90号 蓝森: 你与陆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一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上述款项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或汇到本院(户名: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林新明支行,账号:20×××01)。 四、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将该款汇到本院。 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公布你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录入你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的银行贷款、信用卡使用、招投标、经营活动、招工就业、高消费、出入境等也将受到限制。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 附:1、案件查询密码:833144 2、联系人:欧晓元电话:0771-5220699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