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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姚某,北流市白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