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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梁志刚与杜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刚,杜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梁志刚,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杜宝,男,汉族,现年35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刚与被告杜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梁志刚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