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杜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芳,长沙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杜芳。被执行人长沙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兰。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长沙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修复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168号龙王港小区2栋1703号房屋屋顶;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113.8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9113.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