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字第12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济源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济源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字第1250号之三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成年,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济源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在限定期间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济源市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