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彝法执补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扬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彝法执补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杨某某给付陈某某子女抚养费8000.00元,定于2011年6月18日支付400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杨某某支付4000.00元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后权利人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的4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补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缴纳了标的款4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彝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应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