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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赖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23号原告:赖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邓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程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