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催字第48号申请人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申请人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2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XXXX,出票人偃师市华宝龙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民生银行洛阳分行,收款人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15日,到期日2015年2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偃师市金铭摩托车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洛伟审判员 :王晓辉审判员 :高洛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