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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商初字第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商初字第0343号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志明。委托代理人王一凡。被告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敖喜。被告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被告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世亮。本院受理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扬州)光伏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仪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主张标的为679万余元,被告南京中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该案诉讼标的已经超本院级别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