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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吕某某与曹某某、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吕某某,曹某某,石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吕某某。法定代理人:吕某。被告:曹某某。法定代理人:曹某某。系被告曹某某之父。被告:曹某某。系被告曹某某之父。被告:石某某。系被告曹某某之母。原告张某某、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曹某某、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吕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吕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某、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成军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