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石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石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587号罪犯程石辉。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石辉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7月13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1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0年1月、2012年7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程石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石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石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石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