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朱颖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399号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27号。法定代表人应建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明君,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赵庆波,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颖,女,汉族,1970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审 判 员 张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