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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丽芬与被告吴惠琼、陈文山、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820-1号本院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告邱丽芬与被告吴惠琼、陈文山、晋江市美尔佳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的“公民身份号码35×××××63”改为“公民身份号码35×××××63”。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杨少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关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