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权伍锡诉杨国君、杨占凯、姜晓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伍锡,杨国君,杨占凯,姜晓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884号原告权伍锡,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国君,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占凯,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被告姜晓春,男,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权伍锡诉杨国君、杨占凯、姜晓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权伍锡未来法院立案,其代理人未取得权伍锡的书面授权,该案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权伍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权伍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