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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玉容与林炳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炳权,周玉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炳权,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身份证号码:×××361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容,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2323。上诉人林炳权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周玉容诉林炳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林炳权于2014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已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证,现定居于美国,且户籍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林炳权属于定居国外的华侨,本案属于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应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国籍,林炳权虽取得外国居留权,但国籍仍为中国,而且双方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的标的物均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即使本案属于涉外案件,由于本案的涉案标的共19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2008年3月31日粤高(2008)111号)第二条第二款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2008年8月31日粤高法发(2008)28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案未达到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标准。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玉容请求林炳权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因此,双方的纠纷属于涉不动产纠纷。双方争议的不动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炳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林炳权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不支持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但林炳权认为自己已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证,现定居于美国的纽约市的实际情况,应当比照该条规定中的外国人身份进行管辖法院的适用。上诉请求:撤销(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700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林炳权主张其取得了外国居留权,仅提供了未经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证件复印件,不仅在形式上不符合证据要求,且在内容上也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于美国纽约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认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确定级别管辖。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玉容请求林炳权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并支付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涉案房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斗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