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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翠林与王义琴、王永进、美国独资巴夫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林,王义琴,王永进,美国独资巴夫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84号原告李翠林,男。被告王义琴,男。被告王永进,男。被告美国独资巴夫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林与被告王义琴、王永进、美国独资巴夫特(潍坊)化工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林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