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廖东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东养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69号罪犯廖东养。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梧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东养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廖东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东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4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八步区步头村委员会、八步区司法局步头司法局、八步区步头镇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东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东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