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与王长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王长甫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郗修德,该供应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召,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长甫,男,生于1963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与被告王长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的事实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济南德利机械租赁供应站负担。审判长 李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