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术兰与夏先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兰,夏先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李术兰,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夏先文,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负责人熊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术兰诉被告夏先文,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术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术兰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术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缴纳200元,由原告李术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