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梁胜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胜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45号罪犯梁胜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5日作出(1996)柳市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胜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胜勇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5日以(1998)桂刑核字第332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梁胜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2001年3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4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6年9月、2010年11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三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梁胜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胜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0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胜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胜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张汝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