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钱陈仙与缪克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陈仙,缪克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659号原告:钱陈仙。委托代理人:余乃盛、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克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115号。法定代表人:苏守铭,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永周。原告钱陈仙诉被告缪克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温苍龙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扣押被告缪克访名下的浙c×××××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缪克访提供案外人林乃敏、陈香妮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作为担保,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温苍龙保字第194-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缪克访名下的浙c×××××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扣押。现原告钱陈仙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林乃敏、陈香妮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