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3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蓬江区渝粤塑胶五金制品厂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渝粤塑胶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3156-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蓬江区渝粤塑胶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张惠琴),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蓬江区渝粤塑胶五金制品厂行政处罚一案,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江环罚字(2014)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完毕。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立即停止生产,依法缴纳罚款及滞纳金8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3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