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志团、覃彩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覃志团,覃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被执行人覃志团,男,42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覃彩英,女,42岁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覃志团、覃彩英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二百五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0)年笫14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履行完毕,以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 明 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