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许燕修与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修,朱传善,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04号原告许燕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传善,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里岔村东。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燕修与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燕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2284.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