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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倪志良与秦浪、许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良,秦浪,许涛,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079号原告倪志良。被告秦浪。被告许涛。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文成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倪志良诉被告秦浪、许涛、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春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志良诉称:被告秦浪、许涛因资金短缺向其借款168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2日还清借款,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逾期还款则按照每天10000元支付违约金或将被告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商品房按照开盘日销售价的百分之六十的价格抵押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秦浪、许涛、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现要求被告秦浪、许涛、江苏朗润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1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10920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秦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洪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侦查,所以本案应一并移送泗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1939元,退还原告倪志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78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