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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