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1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