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桂来平与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来平,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桂来平,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来平与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贵执字第000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人民币90万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人民币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