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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罗守忠与陈安造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守忠,陈安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罗守忠,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安造,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观执字第00046号冻结、查封裁定书。轮候查封了陈安造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91号1幢、2幢、3幢房产,现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已对以上房产所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已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安造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德宽路291号1幢、2幢、3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郑杰 微信公众号“”